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政憲
- 選任辯護人
-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政憲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政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2次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即將於100年2月3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2月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