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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洪曉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政憲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政憲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政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2次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即將於100年2月3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2月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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