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玆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載「98.12.10」應更正為「98.09.28」、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所載「96年9月間」應更正為「96年10月1日」,及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載「99.03.12」應更正為「98.10.28」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有期徒刑3月(3次)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8年 │有期徒刑4月(3次) │ 有期徒刑15年 ││ │ │有期徒刑3月(15次) │ ││ │ │有期徒刑3月(21次) │ │├────────┼─────────┼─────────┼─────────┤│犯 罪 日 期│97.08.01~97.10.09 │96.9月間~97.10.08│ 96.09.1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第24009、26659號 │第27622、27933號 │ 字第3993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684 │ 98年度訴字第1223 │98年度上訴字第664 ││ │ │ 號 │ 號 │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10 │ 99.02.11 │ 99.03.12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 │ 98年度訴字第1223 │ 99年度台上字第 ││ │ │ 7487號 │ 號 │ 1505號 ││決├──────┼─────────┼─────────┼─────────┤│ │判 決│ 98.12.10 │ 99.04.27 │ 99.03.12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是 │ 否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 臺中地檢99年度 │ 臺中地檢99年度 │ 南投地檢99年度 ││ │ 執字757號 │ 執字第6003號 │ 執字第78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