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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羅得村簡源希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犯 罪 日 期│ 97.10.13 │ 97.10.13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2.23 │ 97.12.23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01.12 │ 98.0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備 註│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 98年度執字第1520號 │ 98年度執字第1520號 ││ │ (編號1-2定為有期徒刑│ (編號1-2定為有期徒 ││ │ 1年) │ 1年) ││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 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共4次 │ 有期徒刑4年 ││ │ (已發監) │ │├────────┼──────────┼──────────┤│犯 罪 日 期│97.08.24-97.10.04 │ 97.07.11 │├────────┼──────────┼──────────┤│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 │24438號 │24438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1、 │99年度上訴字第591、 ││事│ │593 號 │593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9.04.22 │ 99.04.2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判│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7.08 │ 99.07.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8642號(編號3-4定為 │8642號(編號3-4定為 ││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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