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妨害公務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97.10.12 │ 98.03.16 │├────────┼──────────┼──────────┤│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 │第45號 │10608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82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事│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8.11.30 │ 98.12.02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82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判│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12.28 │ 98.12.25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632號 │5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