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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附表編號1之罪,並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雖其現尚在通緝中,惟係於本條例施行後之98年6月19日始遭通緝,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足按,亦非該條例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

四、次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分述如下:

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 │├───────────┼──────────┼──────────┼──────────┤│罪 名 │偽造文書 │常業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2.01.15至92.01.16 │92.04下旬至92.06月間│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桃園地檢 │ ││年 度 及 案 號 │92年度偵字第2605號 │92年度偵字第9946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 ││後├─────────┼──────────┼──────────┼──────────┤│事│案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97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01.11 │97.10.31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04.14 │98.03.13 │ │├─┴─────────┼──────────┼──────────┼──────────┤│所犯法條 │第201之1條第2項 │刑法第340條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緝字│桃園地檢98年度執字 │ ││ │第1054號(本件已執畢)│第528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2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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