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538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李慶義
- 相對人
- 茆亞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慶義、茆亞民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100年8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原審卷29頁),抗告人逾限,仍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原法院因而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