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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3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蘇宗吳美蒼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538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慶義、茆亞民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5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欽章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3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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