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538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慶義、茆亞民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5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