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楊子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成、林秀月、黃永芳、黃宇姍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6月26日100年度上字第46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上字第46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