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蘇宗宋富美李悌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8號

反訴原告即  呂美雲

上訴人
反訴被告即 珀億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
楊嘉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楊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提起反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除有: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等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係指提起中間確認之反訴,而提起中間確認之反訴,須該項法律關係為本訴裁判之前提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反訴原告主張依上證四之表格總表,反訴原告匯給反訴被告之金額甚多,援依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其中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且因本件就消費借貸的關係有爭執,若反訴被告否認消費借貸關係,也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故本件反訴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1款云云。惟查,反訴被告所提起之本訴係主張反訴原告有侵占行為,並依其自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反訴原告賠償反訴被告珀億企業有限公司975萬4279元、反訴被告楊嘉榮173萬06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兩造之訴訟標的並非同一,且本件反訴並非本訴請求前提法律關係之中間確認之訴,自亦無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之情形。顯然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與首揭規定之第1款之情形不符,且反訴被告已表示不同意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九第188頁反面),則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原告之反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李悌愷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