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之情形之一者為限。並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於訴狀中表明再審理由,其必備之程式,始無欠缺,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為補正,得逕行駁回之。此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4款規定聲請再審,惟其再審理由僅敘及其對於本院前次再審程序即本院101年度勞再易第3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對於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難謂本件再審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