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6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62號

抗告人
吳東宥
相對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度救字第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原審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本息,惟因伊為無資力,名下無財產,為低收入戶,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抗告人為碩士肄業,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連結作業統表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五頁),為高學歷之人,且四肢健全,並非為不能從事職業之人。又所謂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非必相關(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三號、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0六號裁定參照),故所謂低收入戶並非等同於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足見抗告人上開主張伊為無資力,為低收入戶云云,僅屬其個人之消極事由,然客觀上,抗告人既有高學歷又有健全之身驅得以謀生,顯見抗告人並非全無資力、窘於生活及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是抗告人未盡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從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抗告人得再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6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