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5號
- 上訴人
- 梁保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梅鏡堂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3日送達(即104年7月13日寄存送達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