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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饒鴻鵬張瑞蘭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國字第8號

上訴人
夏興國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慶豐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楊富雄
被上訴人
陳清國

      陳志達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

      楊富雄

      冼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未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訴訟程序準用之。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此亦有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上訴人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6日於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與訴外人陳○○發生行車交通事故,陳○○有交通違規事由,被上訴人陳○○、陳○○竟不敢對陳○○開立違規罰單,侵害上訴人之請願權,為此向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向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請求國家賠償200萬元等語。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程序,被上訴人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人民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惟必須以有權利遭受侵害為要件。次按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人民對於依法應起訴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請願法第2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願權係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維護等對象有意見陳述,可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示其願望而言,對於國家機關針對特定個人行政作為,並無請願權可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陳○○未對訴外人陳○○開立違規罰單等情,縱屬真實,惟有關交通事件中警員是否對駕駛人開立違規罰單,仍係針對特定個人之交通事件,亦非屬一般性政策或措施,要與請願權無涉,此外,上訴人並未主張有何其他權利受有侵害,從而,縱使被上訴人陳○○、陳○○果真有前揭不作為,亦未造成上訴人權利受損害,上訴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於法顯有不合,其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訴人之請求既顯無理由,原審不經言詞辯論即駁回其訴,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