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饒鴻鵬張瑞蘭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上訴人
陳姵穎
被上訴人
林天償
訴訟代理人
林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1月15日協議離婚,因坐落台中市○里區○○路000○00號之鐵皮屋係伊出資興建,而由被上訴人居住,依兩造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2項②約定,被上訴人現既已再婚,自應給付伊新台幣(下同)30萬元。為此,依離婚協議書提起本訴,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伊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民國10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代償之債務及貸款部分,已確定,茲不與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辯以:離婚協議書有關伊再婚就要給上訴人30萬元之約定,係違反公序良俗,自屬無效。上訴人不得據以向伊請求給付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⑴兩造於99年3月18日結婚,於100年1月17日為兩願離婚之登記。

⑵兩造於100年1月15日簽訂離婚協議書,於第1條第2項約定:「財產之歸屬:①0000-MZ之車輛,歸屬女方(指上訴人)。②台中市○里區○○路000○00號之鐵皮屋,男方(指被上訴人)若再婚或改建,將補償女方30萬元。」

⑶被上訴人於101年3月20日與印尼國人徐雅蒂結婚。

⑷上訴人於101年9月19日寄發催告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之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已收受。

四、得心證之理由:

⑴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0年1月15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第1條第2項②約定被上訴人若再婚,應補償伊30萬元;而被上訴人已與印尼國人徐雅蒂結婚;伊已催告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等語,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應堪信上訴人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⑵被上訴人辯稱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2項②之約定係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查上開約定係列在離婚協議書「財產之歸屬」項下,且依約定文義,顯然是在解決系爭鐵皮屋之所有權歸屬問題。然而上開約定有關「被上訴人如再婚,須補償上訴人30萬元」部分,顯然係對被上訴人再婚之懲罰,此部分約定顯然有背於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上訴人自不得據此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

⑶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抗辯系爭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2項②之約定係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應屬可信。是則上訴人自不得執此約定對被上訴人有所請求,從而上訴人主張依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2項②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伊30萬元之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之認定不生影響,無予逐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