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58號
- 抗告人
- 王建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秀和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以原法院100 年度司拍字第3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102 年度司執字第86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但原法院以抗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然抗告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係自第三人楊燕受讓而來,而楊燕曾於民國(下同)72、73年及75年間曾實行過該抵押權,即曾於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72年度執字第5640號、73年度執字第4628號(以上執行案件債務人為陳福源、陳勝桓、陳黃笑)、75年度執字第14187、6027、2148 號(以上執行案件債務人為陳福源之繼承人陳黃笑等8 人)等執行案件中參與分配,並曾參與82年度執字第7687號案件(債務人為陳黃笑等6人)之執行,且楊燕將該抵押權及擔保債權讓與抗告人後,曾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請相對人對抗告人清償債務,相對人並未表示異議,嗣抗告人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拍賣系爭土地時,相對人亦未無異議,可見該抵押債權確實存在,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抗告人既已提出上開楊燕實行抵押權參與分配案件之分配表,自屬合於債權證明之文件,原法院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未合,爰聲明異議、抗告,請求廢棄原法法院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依第4條第1項第5 款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固為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 款所明定。惟所謂債權證明文件,並非必以借據、票據等文件為唯一之債權證明,如依債權人所提出而債務人亦不爭執,而可推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亦與上開法文所指債權證明文件相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之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借據、票據、債權憑證等(參看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87年9月修訂版,第109頁)。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證明書、地籍圖謄本(見系爭執行事件案卷第3至9頁)、土地登記謄本(見同上卷第14至27頁)、土地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見同上卷第36至65頁)、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見同上卷第67至90頁)、臺中地院72年度執字第5640號及73年度執字第462、8313 號(併案)分配表、埔里北平街郵局第64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見原審卷《即102 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下同》第7至10頁反面)、臺中地院75年度執字第14187、6027、2148號等執行案件之分配表、82年度執字第7687號執行案件之囑託塗銷查封函(見原審卷第19、20、22頁)等件為證。稽之上開各分配表係抗告人之前手楊燕於上開各該執行案件中曾以實行抵押權受分配後之不足額之債權文件,參酌執行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亦係基於該分配表而為製作後發給執行債權人,則依該債權分配表自非不得作為債權數額之認定。茲有疑義者,上開各分配表之執行標的土地是否與本件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之系爭土地同為系爭抵押權之共同擔保土地?此亦關乎上開分配表所記載楊燕之抵押債權受償後之不足金額是否可推認係本件系爭土地之抵押債權?
㈡依本院函詢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下稱埔里地政事務所)關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及共同擔保土地之情形,經該埔里地政事務所於103年2月6日以埔地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復並檢附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至62頁)。本件依埔里地政事務所函文檢附相關資料為依據,茲將系爭抵押權原始設定、轉讓、抵押土地分割及塗銷等情形詳列如【附表一】所示,並參照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土地現在地號及重測前地號之對照表詳列如【附表二】所示,分析如下:
⒈本件系爭抵押權最早係於69年10月9 日以蔡火銈及劉寧惠為抵押權權利人之設定登記。其後於72年4 月30日系爭抵押權移轉登記予楊燕後(以上詳參埔里地政事務所函文,本院卷第28頁),嗣於99年10月5 日再讓與抗告人。(詳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原法院102 年司執字第8650號案卷第18頁;本院卷第30頁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⒉本件系爭抵押權於69年10月9 日以蔡火銈及劉寧惠為抵押權權利人之設定登記時,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共同擔保土地7筆」,而該7筆土地地號為何,固未一併登載,惟依系爭1136地號及同段113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均記載:「共同擔保土地7 筆」,及埔里地政事務所上開函文記載:「而興池段1139地號亦設定本所登記收件69年埔登字第10813號(按即指該所69年10月9日以蔡火銈、劉寧惠為設定抵押權權利人之登記案)之抵押權」等情(見該函文說明欄三、第四行所載,本院卷第28頁),可知該7筆土地至少包括1136及1139地號土地(見本院卷第23頁、第45至46頁、第28頁)。
⒊系爭1136地號土地於70年8月24日分割出同段1141地號(重測前為573-165地號),系爭1139 地號土地於同日亦分割出系爭1140地號(重測前為573-166地號);嗣1139 地號土地於70年10月13日復分割登記增加同段1172、1173地號(重測前為573-167、573-168地號),故1136、1139地號土地之抵押權因分割一併移載至新增地號即1141、1140、1172、1173等地號,亦有1136、113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原法院系爭執行案卷第38頁;本院卷第39頁),至此,系爭抵押權之共同擔保土地變更為11筆。而該11筆土地既為共同擔保,則其所擔保之債權應為同一債權。
⒋系爭抵押權於72年4 月30日移轉登記予楊燕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曾因一部清償而於72年5月26日塗銷1172、1173地號之抵押權,72年5月27日土地登記謄本亦登載擔保物減少,共同擔保土地9 筆(詳系爭1136地號土地登記簿主登記次序壹、附記登記次序叁:「抵押權內容變更」72年5 月26日速埔登字第0466號、原因「押保物減少」、其他登記事項「共同擔保土地9筆」即明,見本院卷第24 頁。至於系爭1140、1141地號土地,亦復如此,見本院卷第26頁、第27頁反面),復有上開埔里地政事務所函文可稽,再參以抗告人提出之臺中地院72年度執字第5640號、73年度4628號、75年度執字第14187、6027、2148 號等執行案件之分配表所載,楊燕以其抵押債權先後就重測前魚池鄉魚池段573-2、573-62、573-126等地號土地及同段573-3、573-11、573-12 等地號土地之拍賣所得受分配,不足額再就債務人之土地補償款以普通債權受分配(見本院卷第4至6頁),而1139地號土地於重測前為同段573之62 地號土地,可見系爭抵押債權亦曾就1139地號土地拍賣所得受償。
⒌本件系爭抵押債權既曾就1139地號土地拍賣所得受償及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後之擔保物之分割及塗銷等歷程以觀,抗告人提出之前述執行案件之分配表,就分配不足額新臺幣36萬9,650 元,要非不得據以認定為本件系爭抵押權之債權證明,實非無推求之餘地,又系爭1140地號土地既係自原1139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而系爭1136地號土地既係在本件原設定擔保範圍內之7 筆土地之內,系爭1141地號土地又係自1136地號土地分割而來,已如上述,則本件抗告人請求執行之系爭1136、1140、1141地號土地自在抗告人自楊燕受讓之抵押權範圍內,殆可認定。至於上開分配表雖係於74年1月16日及74年1月22日製作,迄今已近30年,此期間該抵押權債權實際受償情形,及相對人得否主張實體上之權利事項等節,此均屬實體事項,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自應由相對人另以訴訟主張。
四、從而,原審未及審酌上開事證,徒以系爭1136、1140、1141地號土地於重測前分別為魚池段573-27、573-166、573-165地號,而前揭分配表未見有本件抵押物之記載,無從認定楊燕曾經實行系爭抵押權,逕認前揭分配表文件尚不足為抵押債權存在之證明,依前揭說明,原裁定之認定容有疑義,本件仍有進一步調查相關事證詳予認定之餘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依法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系爭抵押權原始設定、轉讓、抵押土地分割及塗銷等經過情形一
覽表:
69年10月9日 設定抵押權予蔡火鮭、劉寧惠
共同擔保土地7筆
註:此7筆土地應為1136+1139+另5筆土地(未列
地號,下同)
70年8月24日 1136分割出0000
0000分割出1140
70年10月13日 1139分割增加1172、1173
註:此時原1136、1139之抵押權轉載至1141、11
40、1172、1173
則共同擔保土地變成1136+1139+1141+1140+
1172+1173+另5筆土地,共11筆
72年4月30日 抵押權移轉予楊燕
72年5月26日 因一部清償,塗銷1172、1173
註:此時共同擔保土地變成9筆(11-2=9)
72年5月27日 謄本登載擔保物減少,共同擔保土地9筆
73年10月30日 塗銷1139抵押權
99年10月5日 抵押權讓與抗告人
【附表二】
相關土地目前地號及重測前之地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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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南投縣魚池鄉 │重測前(南投縣魚池鄉 │
│興池段) │魚池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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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57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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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57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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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573-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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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573-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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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573-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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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573-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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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5筆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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