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條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佑豐等五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萬24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6336元,未據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三、上訴人如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