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誠斌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51,01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05,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