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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字第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蔡秉宸林慧貞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訴人
陳登聖
被上訴人
林加浩
被上訴人
席銘杰
被上訴人
邱聖翔
被上訴人
梁士杰
被上訴人
蔡欣偉
被上訴人
楊曜旭
被上訴人
黃國志
被上訴人
蔡慶厚
被上訴人
王敬達
被上訴人
范家維
被上訴人
張瑞琴
被上訴人
周銜治
被上訴人
徐皓智
被上訴人
黃鉥棚
被上訴人
彭定中
被上訴人
謝豐州
被上訴人
李秉正
被上訴人
楊啟賢
被上訴人
陳逸翔
被上訴人
王俊凱
被上訴人
王怡馨
被上訴人
陳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10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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