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90號

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蔡秉宸張恩賜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90號

抗告人
鍾國源

      鍾文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泳佳、宋貴美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l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4日對於原法院104年7月16日104年度事聲字第5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另以104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駁回),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9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