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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饒鴻鵬楊國精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就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民國104年8月2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除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94號裁定影本外,未提出何證據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以資釋明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惟上開裁定並無釋明效果,是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與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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