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王振民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6年2月6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俱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