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2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滿賢許秀芬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林秀元

      林晉莊

      林晉榮

      林晉宏

      林晉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則加計在途期間 3日(按本院所在地為台中市南區,上訴人居住於台中市烏日區,依司法院所定《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在途期間為 3日),上訴人至遲原應於同年月19日以前補正,然該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 122條規定,應以星期日之次日即21日代之,是上訴人至遲應於 105年11月21日以前補正,而上訴人迄今俱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乙件附卷可稽核,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2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