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上訴人
王國棟(即王振傳之承受訴訟人)

       劉金德

       紀美治

       林進豐

       林陳久美

       林秋琴

       林勝義

       林白滿

       林進亨

       林進川

       林憲棋

       林宏緯

       林憲聰

       王楚煌

       王楚華

       王楚源

       王鳳雪

       王鳳珍

       王鳳瀝

       王嘉鎮

       王松慶

       曾振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陳彩霞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附表「上訴人」欄所示之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如附表「三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

㈡上訴人林憲棋、林宏緯應補正聲明上訴狀之簽章。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人,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另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l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l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核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上訴人林憲棋、林宏緯漏未於聲明上訴狀簽章,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