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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78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繼先王銘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78號

上訴人
楊麒麟
上訴人
楊武雄
上訴人
楊水崙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茂松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7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99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6萬70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萬2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復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姓名          │ 房份           │房份金(新臺幣)│備註    │
├───────┼────────┼────────┼────┤
│被上訴人楊茂松│1/360           │208,067         │參本院卷│
├───────┼────────┼────────┤第109 、│
│被上訴人楊煌秋│1/90            │832,267         │113 頁  │
├───────┼────────┼────────┤        │
│被上訴人楊來旺│1/48            │1,560,500       │        │
├───────┼────────┼────────┤        │
│被上訴人楊灯財│1/120           │624,200         │        │
├───────┼────────┼────────┤        │
│被上訴人楊世雄│1/120           │624,200         │        │
├───────┼────────┼────────┤        │
│被上訴人楊炳南│1/30            │2,496,800       │        │
├───────┼────────┼────────┼────┤
│上訴人楊麒麟  │1/48            │1,560,500       │參本院卷│
├───────┼────────┼────────┤第111 、│
│上訴人楊武雄  │1/96            │780,250         │113 頁  │
├───────┼────────┼────────┤        │
│上訴人楊水崙  │1/96            │780,250         │        │
├───────┼────────┼────────┼────┤
│              │  合      計    │9,467,034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7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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