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廖誌錦
再審相對人 廖高
再審相對人 蔡月㛴
再審相對人 洪秀蓮
再審相對人 廖勝本(廖李學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廖本鎮(廖李學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廖本棟(廖李學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廖元進(廖李學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廖秀(廖李學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廖秀鄉(廖李學之繼承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廖高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至再審聲請人同時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本院94年度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對於本院94年度上字第29號、95年度再字第28號、95年度再字第37號、96年度再字第15號、96年度再字第25號、97年度再字第20號、98年度再字第18號、100年度再字第14號、101年度再字第6號、101年度再字第20號、102年度再字第12號、102年度再字第25號、103年度再字第11號、103年度再字第27號、104年度再字第6號等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係專屬本院管轄,爰另案由本院裁判,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