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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62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吳惠郁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62號

抗告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范美慧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5年6

月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惟抗告人逾上開補費期限而仍未繳納該抗告費等情,有本院105年9月5日裁判費查詢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駁回在案,該裁定亦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在案,抗告人依法即應繳納抗告費,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異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6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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