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增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羿琦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49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5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