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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謝說容游文科陳宗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陳竹昆
再審原告
陳昆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再審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2日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7 號確定判決及103 年4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審被告前訴請再審原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7 號判決再審被告勝訴確定。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再經本院於103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再易字第21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確定(下合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於105 年3 月25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主張原確定判決援為基礎之裁判,經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63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行政法院判決),已有變更,為其再審之理由。而系爭行政法院判決係於105 年2 月18日確定,並於105 年2 月26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是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就臺中市○○區○○里○○○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35號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無權占有再審被告管理之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惟上開認定已因其後之系爭行政法院判決,認系爭35號建物應屬門牌臺中市○○區○○里○巷00號眷舍(下稱36號眷舍)之一部,而系爭35號建物部分併同36號眷舍之原眷戶權益已由訴外人陳華昆承受,故再審原告二人對於系爭35號建物並無事實上處分權,則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基礎顯已變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等語。

三、再審被告部分:本件未行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具狀為聲明及陳述。

四、按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再按民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所謂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經前訴訟採為判決基礎者,始有適用。反之,倘確定判決非以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為其裁判基礎,而係依法院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之事實,以為判斷,自不在該條款之適用範圍。

五、原確定判決係審酌再審原告於該訴訟程序中,所為再審原告陳昆蓉於系爭35號建物仍堪使用期間,對系爭土地仍享有使用借貸之合法占有使用權源是否可採,及再審原告陳竹昆係受再審原告陳昆蓉之委託代為管理系爭35號建物之主張;並參酌系爭35號建物原配住人得否私自轉讓使用權、再審原告有無提出國防部所核發之配住文件等情;又審酌再審被告是否就系爭35號建物加以列管,與事實上處分權之有無乃屬二事,縱系爭35號建物屬系爭36號建物之一部而認再審原告符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定拆遷補償或新承購之資格,亦與再審原告占有使用系爭35號建物是否有權占有系爭國有土地,究屬二事等節,綜合認定系爭35建號之占有人即再審原告二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並未單以系爭35號建物是否為獨立建物或是否係國防部列管之公有眷舍,為其判斷基礎。是原確定判決係依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之事實,以為判斷,非以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為其裁判基礎。揆諸上揭說明,自無再審原告所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訴訟判決,其後已變更之事由。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之再審事由云云,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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