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3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謝說容游文科陳宗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39號

抗告人
李清樂
相對人
蔡 菊

      魏綸青

      魏綸黃

      魏倫昌

      魏倫亨

      魏綸修

      邱峻桀

      邱明發

      邱增榮

      邱逸平

      江明潔

      江映潔

      江芸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1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決附圖所示苗栗縣後龍鎮○○段000 地號D部分畸零地是公共設施水溝地,C部分土地地勢高,下雨時雨水全由D部分流出無法使用,不應將D部分判給抗告人。A部分共34平方公尺,B部分不足12平方公尺,應由A部分減B部分減D部分7 平方公尺為15平方公尺,拆掉浴室還可保留使用;訴外人林虹汝串通抗告人妻女及律師脅迫簽協議書以新臺幣(下同)56,000元補償,奪走12平方公尺土地,抗告人被迫提出共有物分割竟失去19平方公尺土地,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103 年度台抗字第913 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就民國105 年2 月1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5,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原審法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抗告人於原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41,743元,如未依期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並無違誤。抗告人抗告意旨係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決內容不服,並未指摘原審補費裁定有何違法不當之處。是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3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