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6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61號

抗告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5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此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即明。

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又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在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5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 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得異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6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