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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可軒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3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解除(終止)系爭工程契約事由及事後發包予訴外人松智公司契約之相關文件(含付款),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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