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沛芸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雅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可軒
- 訴訟代理人
- 林一樑
- 被上訴人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英鳳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3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解除(終止)系爭工程契約事由及事後發包予訴外人松智公司契約之相關文件(含付款),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