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謝新平
- 被上訴人
- 張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受敗訴之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欲排除被上訴人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乃為被上訴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6843號及受囑託執行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助字第401號等二執行事件中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僅繳納20,000元,尚餘11,200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