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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謝說容陳宗賢張瑞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訴人
謝新平
被上訴人
張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受敗訴之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欲排除被上訴人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乃為被上訴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6843號及受囑託執行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助字第401號等二執行事件中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僅繳納20,000元,尚餘11,200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