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1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繼先黃綵君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2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原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而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6年度聲字第39號裁定駁回,並於106年4月7日送達。抗告人迄未依原法院所定之期限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1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