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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22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吳崇道林孟和李慧瑜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原告 莊秀馨

楊惠琪

楊勝雄

李博恩

吳孟瑩

劉盈均

賴致宏

廖彥雯

劉家興

洪憲政

林彥汝

陳盈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更之訴被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變
法定代理人
更之訴被告 江沂真(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祝芳(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雯(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施靜紋
訴訟代理人
曹丞善
訴訟代理人
陳怡蘭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楊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2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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