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6號
- 上訴人
- 黃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居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l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l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玆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