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79號
- 抗告人
- 賀姿華
- 相對人
- 梁家茜
- 相對人
- 林吳淑卿
- 相對人
- 許世權
- 相對人
- 許恒源
- 相對人
- 林香津
- 相對人
- 許乃文
- 相對人
- 許芷瑜
- 相對人
- 許恒華
- 相對人
- 梁愛月
- 相對人
- 梁家偉
- 相對人
- 林令嫻
- 相對人
- 林京津
- 相對人
- 林穗姬
- 相對人
- 林弘一
- 相對人
- 林弘忠
- 相對人
-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祥
- 相對人
- 賴水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於107年11月5日收受上述補繳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送達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未對該裁定聲明不符,該裁定業已確定。又抗告人迄未繳納本件抗告裁判費,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