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48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滿賢陳得利黃綵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48號

再抗告人
范麗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左盛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提出律師或具該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而上開規定,於再抗告準用之,同法第495條之l第 2項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本件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 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正。再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綵君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4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