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說容陳蘇宗張瑞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異議人
賀姿華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賴水生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2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異議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予以駁回,有上開事件卷宗可憑。另本院於同年9月6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3日送達,有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25號事件卷宗可稽。抗告人逾期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25號卷第7-9頁),本院乃於107年9月28日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異議人於同年10月12日對本院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提出異議,惟其於書狀中所載者均係有關其與訴外人即其配偶賴清祥、及梁家茜等人糾紛之事,而對本院上開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並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有何違誤之處,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瑞蘭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5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