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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23號

宣告董事行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賢慧黃綵君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23號

上訴人
林家裕

      方圓

      吳居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永信等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2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5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2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董事行為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