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5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銘陳毓秀高英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50號

上訴人
一品華廈管理委員會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蕭雅純
上訴人
薛麗娟
上訴人
莊忠學
上訴人
方莉
上訴人
張鴻珊
上訴人
梁琦舒
上訴人
范宗祥
上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昱慈
被上訴人
陳秀竹

      黃曉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竹、黃曉薇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萬3,377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4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萬3,000元【計算式:97,000元(土地公告現值)×2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813,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補正。

三、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5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