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李月珠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春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春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