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5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52號

上訴人
陳伯提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上訴人
李紹毅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豐簡字第96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上訴人所有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148地號土地)相鄰,上訴人無正當權源,占用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編號所示A(面積518.64平方公尺)、B(面積1.12平方公尺)、C(面積1.16平方公尺)土地設置土堤、搭建水塔、鐵架、鐵架鐵皮雨遮、種植樹木等(下稱系爭地上物),而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地上物、返還占用之土地,並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上訴人則以其於64年間購買148地號土地設置檔土坡牆時,並無占用系爭土地之情事,可能係因地籍圖重測界址變動所致等語。顯見本院為判斷上訴人所有系爭地上物是否無權占用被上訴人之系爭土地,應以系爭土地與148地號土地間之界址為何為據。茲上訴人已另訴提起確認經界訴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96號受理在案,且上揭確認經界訴訟尚未終結,有民事起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至111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5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