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柯岐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149,75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427元;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