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蘇增國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徵律師
韓銘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解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林解三提起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