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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瑞蘭吳美蒼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雖誤用聲明異議(見抗告人108年4月17日提出之書狀),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

三、抗告人不服本院108年3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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