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陳伯提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秉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靜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紹毅
- 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豐簡字第96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上訴人所有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148地號土地)相鄰,上訴人無正當權源,占用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編號所示A(面積518.64平方公尺)、B(面積1.12平方公尺)、C(面積1.16平方公尺)土地設置土堤、搭建水塔、鐵架、鐵架鐵皮雨遮、種植樹木等(下稱系爭地上物),而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地上物、返還占用之土地,並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上訴人則以其於64年間購買148地號土地設置檔土坡牆時,並無占用系爭土地之情事,可能係因地籍圖重測界址變動所致等語。顯見本院為判斷上訴人所有系爭地上物是否無權占用被上訴人之系爭土地,應以系爭土地與148地號土地間之界址為何為據。茲上訴人已另訴提起確認經界訴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96號受理在案,且上揭確認經界訴訟尚未終結,有民事起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至111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