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趙宗根
- 被上訴人
- 趙碧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257元,業經本院於109年8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存卷可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