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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惠郁許秀芬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 108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於聲請人與相對人○○○管理委員會間之給付管理費之相同案件,諸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7年度再微字第 1號事件之承辦法官王銘、呂明坤、王金洲、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事件之承辦法官吳崇道、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事件之承辦法官王金洲、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事件之承辦法官呂明坤及鈞院法官饒鴻鵬、陳毓秀、張瑞蘭、謝說容,一再參與裁判,有向相對人拿取好處之非常重大嫌疑,否則怎不自動迴避,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地院升任鈞院之法官審理,仍讓臺中地院升任鈞院之張瑞蘭、吳美蒼、呂麗玉審理?故司法不公,聲請張浴美、杭起鶴、莊嘉蕙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 108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法官張浴美、杭起鶴、莊嘉蕙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 108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可證,足認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準此,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8年 6月7日聲請張浴美、杭起鶴、莊嘉蕙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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