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滿賢黃綵君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謝明星即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再抗告事件(本院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俊樂律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7)為聲請人之第三審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是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得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抗告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救更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7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