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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6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廖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8,12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2,080元;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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